本文作者:访客

情侣签‘永不反悔’协议赠房赠款引发纠纷,法院裁决结果揭晓

访客 2025-12-11 14:31:21 63894
一对情侣通过相亲平台相识后,签署了一份“永不反悔”协议,其中男方赠送房产和款项,两人最终分手,男方要求讨回全部财物,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,这一事件涉及到情感、法律、财产等多个方面,引起了广泛关注,法院作出了裁决,对于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裁定,为双方解决了争议。

大连一对情侣在热恋期签订《赠与协议》,男方将名下唯一房产和10万余元“无偿赠与”女方,并白纸黑字约定“不以结婚为前提”,分手也不返还。恋情结束后,男方以“彩礼”名义诉请讨回全部财物。法院如何认定?

2024.12

张林与于娟于2024年3月通过相亲平台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。同年12月,双方签订《赠与协议》,约定张林自愿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及100001元“彩礼”无偿赠与女方,并明确载明该赠与“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”,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。随后,房产完成过户,款项亦支付完毕。

2025.2

2025年2月14日,张林向女方转账1314元,女方接收。此后,张林又向女方转账三笔,金额分别为9999元、9999元及1003元。双方交往期间,张林另向女方微信转账共计20314元,女方亦向男方微信转账共计17852元。双方还曾互赠礼品。

2025.3

2025年3月,二人因后续购房、购车等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分手。张林于是诉至法院,要求女方返还房产及121001元款项。

张林主张,房产和款项均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“彩礼”,现婚约未成,理应返还。于娟则辩称,相关财物系男方为弥补隐瞒婚史过错而作出的“补偿型赠与”,且协议已明确排除结婚目的,并约定永不反悔。《赠与协议》中反复强调:“本次赠与为无偿赠与,无任何附加条件,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。”。

一审判决:女方返还房产及大部分彩礼
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交往始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案涉房产及100001元属于彩礼性质。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判决女方返还房产及80001元彩礼款。同时,一审法院认定男方于2025年情人节前后转账的共计21000元等款项属于情侣间情感表达,不属于彩礼。

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于娟委托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律师、李天慧律师代理其参加二审诉讼。
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对款项与房产作出区分认定:

关于100001元款项: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赠与协议》明确约定该笔赠与“不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,不附加任何条件,双方分手亦不要求返还,不会撤销赠与,永不反悔”。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清楚知晓其法律后果。该约定合法有效,张林在分手后主张该款项为附结婚条件的彩礼,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故对其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
关于案涉房产:法院指出,案涉《赠与协议》中虽亦约定对房产的赠与不以结婚为前提,但因房产属于大额资产,隐含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的目的,即使属于恋爱期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,双方分手后亦可比照彩礼处理予以返还。且男方为正常收入的工薪阶层,该房产系其名下唯一房产。虽然男方在赠与房产和款项时签署了同一份《赠与协议》,但因房产性质特殊,并考虑到男方的薪资水平与实际生活状况,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应当比照彩礼予以返还,以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。

关于其他转账:维持一审认定,情人节期间转账的9999元、9999元、1003元等款项明显具有特定含义,性质与双方交往中的其他相互转款和互赠礼物一致,均属恋人之间的情感表达,不属于彩礼。

二审改判:女方仅需返还房产

近日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对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。一审原判决要求女方返还房产及8万元款项,而终审判决则撤销该判决,改判女方仅需返还房产,无需返还此前被认定为“无偿赠与”的10万余元款项。

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律师、李天慧律师表示,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恋爱期间大额财物给付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,关键在于探究给付时的真实目的。若如本案中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排除“以结婚为目的”,且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,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,一旦财产权利转移,撤销赠与将受到严格限制。然而,对于房产等重大资产,法院仍会结合公平原则、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,以避免显失公平。律师提醒,恋爱期间的重大财物往来需谨慎对待,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,有助于避免日后发生纠纷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情侣签‘永不反悔’协议赠房赠款引发纠纷,法院裁决结果揭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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